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片区检察官工作制度
2018-07-06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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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06

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,提高办案质量,根据《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、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关于加强联系、配合、监督刑事案件侦查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片区检察官工作制度是指将辖区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按片划分,不同的片区由对应的检察官负责。各片区检察官针对片区内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采取提前沟通、提前介入、提前引导的方式对对口单位进行侦查引导,并做好跟踪监督、落实、服务工作。
第三条 片区检察人员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,由片区检察人员提出意见,部门负责人审核,主管检察长决定,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,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。公安机关要求片区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,应当书面提请,列明案件基本情况和需要介入引导原因,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。
第四条 片区检察人员要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、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“另案处理”案件进行跟踪监督,对审结案件进行跟踪落实,对特困刑事案件被害人及不批捕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服务。
第五条 片区检察官要认真做好案件对口单位侦查建议、催办、回复、信息通报等工作,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,必要时层报检察长,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。
第六条 本制度由西夏区人民检察院、西夏区公安分局共同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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